关键词: 社会组织 财务审计
2022-02-28 人阅读
朋友们早,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常见问题又来了,本期推出的是超范围开具票据。
社会组织的收入主要由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组成,涉及到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捐赠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等。
这其中,社会团体超范围开据会费收据是重灾区,下面就给大家列举几个超范围使用会费收据的情况。
最常出现名目
会务费、会议费、会展费,此类情况基本属于“障眼法”,票据多为手写,字迹较为潦草,“会务费”“会议费”“会展费”与“会员费”一字之差,购领会费收据核查时,趁乱蒙混过关。
最大开据额度
公益捐赠,此类情况常发生在非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情形下,由于这类组织不符合购买捐赠收据的条件,借用会费收据代开捐赠收据。在我们代管会费收据期间,曾经查处过一个与妈祖有关的社会团体,该团体为上千万元的捐赠款开据了会费收据,真是连妈祖都被震惊到了。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还有社会团体以购书费、资料费、编辑费等名目开据会费收据。
究其原因就是一个税的问题,凡此类情况一经查处,经办人都会辩解:“社团收点钱不容易,还要交那么多税”,一句话透出两种不当行为,不按规定开据会费收据“违规”,应税收入不交税“违法”。
捐赠收据和银钱收据只适用于少数社会组织,这里就不多说了,但在这里提醒朋友们,以上所讲的三类票据,是社会组织发生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票据,千万不能在发生应税收入时开具。
另外,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相关业务时,经常会强调税务机关要求“必须是在业务范围内的项目才可以开相应的发票”。这里我们要明确,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从规定看,社会组织只要发生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纳税,并没有强行约束必须是业务范围内业务才可开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满足会员和服务对象需求,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日趋多元化,很可能发生未在原来核准的业务范围以内的经营活动。社会组织不能因为经营性活动超出业务范围就不开或虚开发票,产生收入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发票。
下面,结合社会组织遇到需要超范围开具发票的两类情况的性质,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属临时性业务的
建议社会组织向属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如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对临时性业务的合理性给予证明的,可协调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与税务部门沟通;
2.属经常性业务的
建议社会组织根据开票项目的具体情况,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开票的项目已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写明,证书上未体现的(税务部门以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为依据,核定开票项目)。社会组织可直接到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直接在法人登记证书上办理增项;
开票项目未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写明的。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履行民主程序修订章程,增加相应业务范围,并按章程核准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章程核准,核准后在法人登记证书上增加相应业务范围。
办理好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增项后,社会组织就可放心到税务部门为开具发票增加业务内容了。
最后,把登记管理机关受理这样的申请所掌握的一些基本原则告诉大家,以便朋友们能够领会,提高办事效率。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业务范围增项除了以社会组织的章程所列业务范围为依据以外,还将依据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对所增加业务范围是否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进行考量。
凡是社会组织增加业务范围存在明显与会员和市场主体争利行为的;严重影响会员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的;存在不合理关联交易的,增项将不会被批准。
各位可以看出,不是所有超范围开具发票的情形都是合理并得到批准的,除把握以上原则,最重要的是看经营活动是否聚焦社会组织章程中的宗旨或使命。
来源:社会组织人才服务和培训平台
https://mp.weixin.qq.com/s/R-08AEaFeaMl9IxDjzL0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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