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0 人阅读
答: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有论坛的可以先提交,在“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中选择电子公告服务,然后到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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